三江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流程,提升就业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及江苏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发展”的宗旨,贯彻“全程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理念,构建“招生-培养-就业”联动机制,实行“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建立和完善校院两级、分工协作、全员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推动就业工作与学校人才培养改革深度融合,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多元化就业。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三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教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作为学校就业工作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牵头的院级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就业工作的落实与推进。
第三章毕业生信息库
第四条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如实填写、认真核对并确认个人基本信息。
第五条各学院负责组织辅导员初审、学院就业管理员复审本学院毕业生信息,确保专业人数及基本信息准确无误,并按时通过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提交。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最终审核并上报。
第六条学校建立毕业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学院应及时核实并更新毕业生联系方式等变动信息,确保信息渠道畅通,为精准推送就业信息和服务提供支撑。
第四章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第七条《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证明毕业生身份及推荐其就业的权威材料,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及学业情况。
第八条毕业生须登录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各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所填内容,并对专业课程、学校评语等内容进行核实与完善。审核完成后,由学院统一下载、打印。
第九条推荐表须由各学院集中至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推荐表遗失,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相关证明至学院填写表格申请补办,经学院审核办理后,至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盖章。
第五章校园招聘
第十一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统筹全校性招聘活动,负责用人单位接待、邀请、回访及大型招聘会的组织。各学院可自主开展专业相关、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
第十二条进校招聘单位须在三江学院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资质审核。全校性招聘活动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核与组织;院级招聘活动由学院审核与组织,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通过三江学院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三江学院微信公众号、学校海报栏等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各学院应及时向毕业生推送相关信息,也可自主发布专业对口的需求信息。
第十四条毕业生应主动关心学校及学院的各类就业信息发布渠道,了解学校的就业政策信息、就业服务信息、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和其他就业信息。毕业生应积极参加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以及兄弟院校组织的毕业生就业供需洽谈活动。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第十五条为维护就业协议的严肃性,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应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由各学院统一打印、盖协议书专用章后发放给毕业生。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需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应如实填写,经用人单位签章、毕业生本人签字后,协议生效。
第十六条协议书遗失,毕业生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相关证明至学院填写表格申请补办,学院审核办理、盖协议书专用章。因解约需更换协议书,毕业生须提交原单位的有效退函、原签订的协议书至学院填写表格申请更换,学院审核办理、盖协议书专用章。
第七章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
第十七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全体毕业生须在离校前通过江苏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准确登记本人的毕业去向。
第十八条毕业去向包括但不限于:签就业协议形式就业、签劳动合同形式就业、其他录用形式就业、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境内升学、境外留学、应征义务兵、待就业等。毕业生须根据实际状况选择相应类别,并按要求上传证明材料(如协议书、劳动合同、录取通知书等扫描件)。
第十九条各学院负责督促并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毕业去向登记信息,确保真实、准确、无误。对虚报、瞒报行为,学校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章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条毕业生档案是学生个人经历的真实记录,主要包括: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档案、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确认表、入学体检报告、入团材料、入党材料、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学生在校期间表彰奖励以及相关处理决定、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等。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档案经学院审核无误后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统一寄发,学生本人不得自带。
第二十二条毕业生可通过EMS单号或三江学院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查询档案转递状态。考取境内研究生的毕业生,可在录取院校档案管理部门查询档案。
第九章 就业基地
第二十三条依法成立(注册)的各类用人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即可成为我校毕业生就业基地:
(一)合法注册、社会信誉良好。
(二)具有一定的规模,与我校有较好的合作基础。累计录用我校毕业生10人以上,或近年单次招录5人以上且今后每年能持续招聘录用我校毕业生的单位。
(三)每年能来我校开展招聘活动,优先录用我校毕业生。
(四)依法保障毕业生权益,配合学校开展就业跟踪与反馈。
第二十四条就业基地可由单位自荐、学院或相关部门推荐,报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审批。依据用人单位的资质、规模和人才需求等状况,学校组织实地考察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学校授权委托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与就业基地签订《三江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协议书》,授予“三江学院毕业生就业基地”牌匾。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就业管理工作,由学生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