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新闻宣传工作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新闻出版管理条例》(2001第343号令,2011修订)和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新闻宣传是将学校新近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引起校内外人士广泛关注的事实,以文字、图片、影音等形式,通过校园媒体和校外媒体发布,为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提供校园资讯服务的活动。学校新闻宣传工作是指新闻宣传活动中的一切事务,主要包括:学校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对外新闻宣传管理等。
第三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积极营造健康舆论氛围,内聚人心,外树形象,促进学校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学校新闻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宣传部统一进行规范管理。校内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并依据本条例进行管理。
坚持正面导向的原则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和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切实做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新闻报道必须做到全面、准确和公正。不得编造或传播不实信息。
坚持安全保密的原则
学校新闻宣传工作必须自觉遵守宣传纪律,严守国家秘密。
第二章 学校新闻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学校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指学校主办和学校各单位自办的可以发布新闻宣传信息的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新媒体平台等。
第六条学校新闻宣传阵地遵循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设与管理。
(一)报刊、广播台、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的建设与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手续。
(二)三江学院校园网主页、三江学院官方微博、三江学院官方微信等,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与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三)各学院、部门所建立的二级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党委宣传部负责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学校新闻宣传阵地建设中,涉及有关学校标识等文化符号使用的,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应规范。
第八条各单位应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新闻宣传工作,并配备新闻宣传通讯员或媒体管理员,承担本单位媒体的建设、管理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第三章 学校新闻的采编、审核与发布
第九条学校新闻实行二级采编制度。
(一)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重要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全校性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学校的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成果和典型人物事迹等新闻的采编。
(二)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新闻的采编,主要包括:本单位创造性的工作成就,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以及具有一定新闻价值的会议、活动、创新创业等新闻的采编。党委宣传部可提供图片和影音信息采集的帮助。
第十条学校新闻实行分级和分类审核制度。
(一)在三江学院校园网主页、校报、三江学院官方微博、三江学院官方微信等校级媒体上发表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负责人审定。
(二)各单位通讯员采写的、拟投送校级媒体的新闻稿件,须经本单位分管新闻宣传的领导审核同意。涉及外事活动的新闻稿件,还须经国际合作处负责人审核同意;涉及科技类的新闻稿件,还须经科技处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具有新闻价值的可予以发表,并按规定给予作者稿酬。
第十二条实行学校重大新闻发布制度。学校重大事项、重大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等,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新闻发布。
第四章 对外新闻宣传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对外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
(一)各单位组织采写的投送校外媒体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推送。
(二)各单位通讯员投送校级媒体的稿件,适合于校外媒体发表的,党委宣传部可直接推荐。
第十五条 学校欢迎校外媒体记者来校采访。
(一)党委宣传部邀请或同意的校外媒体记者采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二)各单位因工作和活动报道需要,拟邀请校外媒体记者来校进行采访的,须事先与党委宣传部联系,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国外或境外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由党委宣传部会同国际合作处等相关单位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 实行新闻宣传奖励制度。根据《三江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办法》规定,对年度发表于校内外媒体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