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公布

发布者:谢胜越发布时间:2016-06-22浏览次数:2175

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公布

  

      《江苏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日前公布,与2015年相比,2016年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录取政策基本稳定,主要有以下变化:

新增乡村教师定向和医学生定向计划。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制办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乡村教师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164号)精神,在“提前录取本科院校”中新增“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简称“乡村教师计划”;根据省卫计委、省教育厅等六部门下发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521号)精神,2016年起,继续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培养计划安排在本科第二批和高职(专科)批次招生。

调整少数民族照顾录取政策。根据教育部等五部委进一步规范和清理高考加分项目的要求,2016年起,我省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政策调整为:“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此项政策调整,已经在2015年招生工作意见中公布。

调整艺术类相关专业招生录取办法。2016年,艺术类招生办法已经公布,今年的主要变化为:一是音乐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按主试类型不同,分别按声乐、器乐公布招生计划,分开划线,分开录取;二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部分招生院校实行联考,对使用联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省统一划定文化和专业的省控线,对于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达到省控线的考生,用“文化+专业”的总成绩,按平行志愿规则投档。

优化平行志愿设置。为进一步降低考生填报平行志愿的风险,有效提升平行志愿投档满足率,提高普通高校招生的满意度。2016年,增加考生平行志愿和征求平行志愿填报数,平行志愿和征求平行志愿数原为3所的,全部统一设置为5所。

具体包括: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艺术类公办本科第2小批,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第1小批,高职(专科)第1小批。

优化细化投档同分排序规则。为减少同分进档考生人数,降低考生被退档的风险,2016年,对同分考生的投档排序规则进行细化完善,在原辅助排序分(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语文、数学两门分与附加分之和,体育类、艺术类考生按文化总分)的基础上,增加辅助排序项: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优化直招士官投档办法。2016年国家继续开展依托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工作,根据总参谋部、教育部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招生计划须安排在专科提前批次录取的精神,为更好地完成招生计划, 2016年起,直招士官计划调整到本三批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院校录取前进行投档、录取。

优化面向普高考生的注册入学流程。我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文件已经公布,2016年,普高考生的注册入学继续实行按专业注册录取,注册轮次由三轮调整为两轮。凡被院校预录取的考生,由系统按照考生填报志愿的先后顺序和院校确定的考生预录取顺序自动匹配录取(即注册完成),考生不再需要通过网络确认录取信息。

严肃考试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3号)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对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增加了相应条款:一是新增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对于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条款,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不断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依法治考、从严治招,按照有利于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人才、促进社会公平的原则,以确保高考绝对安全和提高考试工作质量为重点,认真细致地做好报名、命题、考试、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2016年高校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